北京到荷兰海运服务

皇家国际物流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北京到荷兰拼箱/整柜海运服务,并采用海陆空联运及门到门运输模式,将货物安全快捷地送到指定目的地

北京到荷兰海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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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International Ocean Freight)是中国与荷兰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北京到荷兰国际海运具有运量大,费用低,航道四通八达等优势。

皇家物流以自主研发的物流信息化系统为基础,与多家船公司建立了长期合作代理关系。为您提供北京到荷兰整柜海运北京到荷兰拼箱海运服务,并采用海陆空联运模式,将货物安全快捷地送到指定目的地。

门到门提货区域:荷兰、阿姆斯特丹、海牙、鹿特丹、乌特勒支、艾因霍芬、代尔夫特、莱顿、布雷达、蒂尔堡、格罗宁根、马斯特里赫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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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到荷兰集装箱整柜海运 (BeiJing, China to Netherlands FCL)

皇家物流提供的北京到荷兰集装箱整柜海运 (FCL)服务是用集装箱装满出货人的货物后通过国际海运直接发运到荷兰收货人,能为客户提供可靠,灵活及具有成本效益的北京至荷兰国际物流运输方式。我们还可为不同种类的商品提供定制化的服务,如各种不同的设备和舱位安排。

通过我们的与船公司的定期合约运价,从而为您的集装箱货运提供最高质量的舱位配给和最优惠的运费价格。

取货范围: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丰台、石景山、海淀、门头沟、房山、通州、顺义、昌平、大兴、平谷、怀柔。

北京到荷兰散货拼箱海运 (BeiJing to Netherlands LCL)

国际海运(International Ocean Freight)是中国与荷兰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北京到荷兰国际海运具有运量大,费用低,航道四通八达等优势。

皇家物流通过运作自有的内部网络,我们将不同客户的散货运从北京送到荷兰各主要集装箱码头。安排的门到门的船期能确保达到客户要求的最后期限及承诺。

我们既能提供传统的散货拼箱服务,也能提供为同一买家将来自同一国家或多个国家的多方卖家的货物进行到荷兰海运散货拼整服务。

皇家物流-北京到荷兰海运服务优势

皇家物流是一家专为跨境电子商务卖家提供国际物流服务的企业,是交通部批准的无船承运人(NVOCC)成员,自成立以来和多家船公司建立了长期合作代理关系。可以提供给客户优质的北京到荷兰海运服务。皇家物流与中远(COSCO), 中海(CSC), 日本油轮(NYK), 马士基(MSC), 美森(Matson),达飞(CMA),长荣(EVG),赫伯罗特(Hapag-Lloyd)等班轮公司建立了长期代理合作关系,可为客户提供更快捷的信息、更准确的航班、更充足的舱位、更合理的价格,让客户获得更优质服务体验。

皇家物流以自主研发的物流信息化系统为基础,在全球80多个国家有自己的代理网络,为您提供北京至荷兰整柜海运北京至荷兰拼箱海运服务,并采用海陆空联运以及门到门运输模式,将货物安全快捷地送到指定目的地。

为了保证北京到荷兰海运服务更加安全、及时、高效的运营,进一步提高皇家物流北京到荷兰海运服务品牌竞争力,公司在北京专门设立了办事机构,并备有专业的物流工作人员与您及时沟通,为您提供北京到荷兰海运专线,北京到荷兰国际海运,北京到荷兰海运价格相关延伸服务,极大的保障了货物的时效性,缩短了货物海运时间,提高了物流运输效率。

同时,为了方便广大客户对货物的不同运输时效和物流成本需求,皇家物流特还推出北京到荷兰国际快递/北京到荷兰国际空运/北京到荷兰专线物流等多种运输方式,以此来为新老客户提供更加完善的一站式优质物流服务!

皇家国际物流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北京到荷兰拼箱/整柜海运服务,并采用海陆空联运及门到门运输模式,将货物安全快捷地送到指定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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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到荷兰海运服务包装注意事项

1、货物包装应坚固、完好、在运输过程中能防止包装破裂、内物漏出、散失;防止因码放、摩擦、震荡或因气压、气温变化而引起货物损坏或变质;防止伤害操作人员或海运集装箱、地面设备及其他物品。

2、包装除应适合货物的性质、状态和重量外、还要便于搬运、装卸和码放;包装外表面不能有突出的钉、钩、刺等;包装要整洁、干燥、没有异味和油渍。

3、包装内的垫付材料(如木屑、纸屑)不能外漏。除纸袋包装的货物(如文件、资料等)、托运货物都应使用包装带捆。严禁使用草袋包装或草绳捆扎货物。

4、捆扎货物所用的包装带应能承受该货物的全部重量、并保证提起货物时不致断开。

5、如果货物的包装不符合以上的相关规定、应要求托运人改进或重新包装后方可收运。

北京到荷兰海运服务整柜操作流程

1、销售:危险品货物(化工品)的承揽、须要求客户提供其产品的详细资料、包括正确的中英文名称、成分表、危规等级等;并须事先向承运人(船东)咨询是否承运。

2、报价:根据客户的具体出运要求:包括货品特性、目的港、船期要求、交货条件、及其它特殊要求、向客户作初步报价;报价表内容包括:海运费+附加费+码头费+报关费+文件费+拖车费(+其它代理费用);报价表内还可以提供大概的船期资料;但不保证船期;

3、收委托书:客户按“承运委托书”内容、填写具体的资料、完整清晰的“承运委托书”内容。

4、订舱及定拖车:严格要求及密切关注拖车公司的时效性;

5、提柜及装柜:整套报关单证需齐全、客户在相关有具体要求的单证中、加盖其公司的公章;

6、报关及放行:向海关递交全套单据、海关审单并根据报关资料审核货物以及单证、抽查或者由代理自查(后果自负)、并根据货物的类别、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收取税收、并填写核销单、以便货物出口后、货主退税用。如果不合格退单重新进行审核。

7、与船东、船代交接:交海关放行条后、向船东(代)索取头程船的船名、航次资料、以备缮制提单;与船东(代)核对正本提单资料、向船东(代)交付运费、领取船东提单(MB/L);与船东(代)核对提单料、向船东(代)交付运费、安排电放手续;

8、发放提单:一般情况下、在货物装柜回场后、便与客户确认提单的具体要求、是出具船东提单(MB/L)还是货代提单(HB/L)、同时、要求客户提供缮制提单内容的资料;

9、收取运费

10、目的地换单提货

北京到荷兰海运服务拼箱订舱及注意事项

1、传真或者邮件您的托运单给货代公司、托运单上必须盖有发货人订舱章或公章。内容上必须有下列事项: a. 托运人(SHIPPER) b. 收货人(CONSIGNEE) c. 通知方(NOTIFY PARTY)d.起运港 e.目的港 f.品名 、件数、毛重、体积 g. 运费条款(预付、到付)g.其它要求。

2、货代公司按照您托单上的要求配船、仓库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最迟进仓期。请贵司务必按进仓编号、在最迟进仓期以前进仓。如果贵司在最迟进仓期以后进仓、海运公司将不能保证贵司货物如期出运、而且还可能会产生亏舱费。

3、海关的截关期一般为开船前一天上午10点。发货人应在此日期之前一天将所有报关单据递交海运公司;如需商检、熏蒸等耗时服务、需将相关单据提早寄至海运公司(一般要求提前5-7个工作日)、以免到时延误出口。

4、海运公司会在装船前一天传真提单确认件给发货人、请发货人尽量在装船以前确认回传、否则可能影响正常签发提单。开船以后、海运公司在收到贵司提单确认件一个工作日内签发提单、并安排寄单服务。如要求倒签、预借提单或做电放、请出具盖有发货人正本公章的书面保函。在允许范围内、货代公司会按正常规定办理。

5、货物出运后、海运公司会提供目的港代理资料、二程预配信息给贵司、贵司可根据相关资料联系目的港清关提货事宜。

6、发货人可根据双方协议向海运公司支付海运费、以拿到提单。

北京到荷兰海运服务合作流程

1、报价:咨询确认国际海运价格
根据您所咨询的海运出口货物的柜型/散货方数、HS编码、FBA派送地址等信息、以及您的服务需求、提供最合适的报价。

2、订舱:预订海运仓位
我们受理委托后、将根据货物情况、交货时间、委托人要求、第一时间确认好合适的船期并向船公司预订舱位、并反馈给您。

3、装柜:集装箱装柜/还柜
预订好舱位后、安排拖车到货柜码头提柜、并到委托人指定地点装柜、货物装柜完成并贴好封条后安排货物还柜至码头。

4、报关:一般贸易报关
货柜还柜到国际海运码头后、立即安排货物出口报关、同时跟进货物报关进展、及时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协调。

5、结算:制作国际海运费用账单
开船后、皇家物流将出具付款通知单及发票给委托人、并通知委托人预计的到港时间。

6、提货:交付国际海运提单 到港提货
委托人安排交付、船到港后皇家国际物流将第一时间安排清关和提货通知、或由我们派送至当地仓库。

北京到荷兰海运服务附加费相关名词解释

(1)燃油附加费(BUNKER SURCHARGE OR BUNKER ADJUSTMENT FACTOR--B.A.F.).在燃油价格突然上涨时加收.

(2)货币贬值附加费(DEVALUATION SURCHARGE OR CURRENCY ADJUSTMENT FACTOR--C.A.F.).在货币贬值时、船方为实际收入不致减少按基本运价的一定百分比加收的附加费.

(3)转船附加费(TRANSHIPMENT SURCHARGE).凡运往非基本港的货物需转船运往目的港船方收取的附加费、其中包括转船费和二程运费.

(4)直航附加费(DIRECT ADDITIONAL).当运往非基本港的货物达到一定的货量、船公司可安排直航该港而不转船时所加收的附加费.

(5)超重附加费(HEAVY LIFT ADDITIONAL)超长附加费(LONG LENGTH ADDITIONAL)和超大附加费(SURCHARGE OF BULKY CARGO)。当一件货物的毛重或长度或体积超过或达到运价本规定的数值时加收的附加费。

(6)港口附加费(PORT ADDITIONAL OR PORT SUECHARGE)。有些港口由于设备条件差或装卸效率低、以及其他原因、船公司加收的附加费。

(7)港口拥挤附加费(PORT CONGESTION SURCHARGE)。有些港口由于拥挤、船舶停泊时间增加而加收的附加费。

(8)选港附加费(OPTIONAL SURCHARGE)。货方托运时尚不能确定具体卸港、要求在预先提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中选择一港卸货、船方加收的附加费。

(9)变更卸货港附加费(ALTERNATIONAL OF DESTINATION CHARGE)货主要求改变货物原来规定的港港、在有关当局(如海关)准许、船方又同意的情况下所加收的附加费。

(10)绕航附加费(DEVIATION SURCHARGE)。由于正常航道受阻不能通行、船舶必须绕道才能将货物运至目的港时、船方所加收的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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